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
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激增
随之而来的用工纠纷也日益增多
下面让我们一同关注
一起外卖骑手交通事故后的维权案件
明确了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给企业和劳动者都敲响了警钟
2023年2月,一份《承揽协议》让某信息科技公司和雷某牵上了线——公司介绍雷某在宅急送平台当外卖骑手,负责仙桃大道肯德基中百店的送餐业务,要求雷某自备工具、持健康证上岗,同时还要接受公司管理。可谁也没想到,送餐途中意外突然发生,雷某遭遇了交通事故。后续双方就赔偿问题谈不拢,雷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而仲裁机构最终确认,他和这家信息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面对这个结果,公司并不认可,一纸诉状将争议闹上了法院。
雷某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协议》,这份“承揽协议”背后,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公司和员工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认定。我们常见的承揽合同有定作服装、个人装修等。雷某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协议》,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内容。雷某需要接受公司管理、遵守公司纪律、公司向其按时发放工资,明显不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故雷某与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揽协议,但实质双方不属于承揽关系。
对于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根据用工事实来认定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
从本案来看,该科技信息公司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含餐饮配送服务,雷某为成年人,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雷某在公司从事骑手工作期间,公司每天为包括雷某在内的骑手排定上下班时间,雷某每天上班时间相对固定,双方在承揽协议中还约定了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罚方式,公司通过工作群对每月休息时间及请假事宜进行安排,可见公司对雷某存在日常劳动管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也适用于雷某。此外,雷某为公司提供劳动,每月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且雷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是可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是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是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强调,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中,雷某受伤后双方协商不成,雷某先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确认在雷某与该公司在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我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我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于2023年10月17日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该公司对我院的一审结果不服,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经法院判决确认,雷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后,外卖员雷某是否可以要求工伤赔偿?雷某系外卖员,工作内容是送餐,其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要求工伤赔偿的。但是如果雷某存在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不得认定工伤。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确属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应注重劳动法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及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