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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山东寿光民政局解散义工组织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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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07: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h1>山东寿光民政局解散义工组织引发争议</h1><div class="from_info">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00:44 <span class="linkRed02"><a href="http://qlwb.dzwww.com/" target="_blank" style="TEXT-DECORATION: none;"><font color="#a20010">大众网-齐鲁晚报</font></a><font color="#a20010">
                        </font></span></div><!--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div class="artibody" id="artibody"><p>  <strong>【事件报道】</strong></p><p>  <strong>义工募捐被指非法</strong></p><p>  本报潍坊9月10日讯 近日,未经注册的寿光义工被寿光民政局以“非法团体”为由依法解散,对这个由150余人组成的爱心团队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类似于寿光义工这样“名不正,言不顺”没有合法地位的义工组织十分普遍,由于国家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不少义工处境很尴尬。</p><p>  6月23日晚,寿光人民广场上异常热闹,数百市民聚集在这里观看由寿光义工举办的“让花儿更加鲜艳地绽放”义演,这是为6名或聋哑或父母双亡的失学儿童举办的专场募捐活动。晚8点,当活动正精彩进行的时候,寿光民政局协同城管等多部门共十余人员出现在广场上并禁止寿光义工募捐,随后演出被迫中止。</p><p>  8月9日,在当天的《寿光日报》上,寿光民政局发布了一条特别声明:“前段时间,自行组建的‘寿光市爱心义工’和‘寿光市吉他协会’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且在个别刊物上刊发招生广告,严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其自行解散,否则将依法追究举办人的法律责任。”</p><p>  这两百多字的解散声明,对于寿光义工的负责人于明效和一百多位成员来说犹如晴天霹雳。成立3个多月来,由几人发展到150余人,慰问孤寡老人、救助失学儿童、给交警送水……,这大大小小十余次的活动中,都倾注了他们满腔的热情和纯洁的爱心。“有时候为了组织好活动,我和我的搭档们经常接连几天只休息几个小时,没有经费我们自己凑,我个人的车也成了义工专用车,”一脸严肃的于明效稍微停顿了一会说,“看到自己一手发起的爱心组织渐渐成长起来,再苦再累我也觉得值,可没想到结果竟是这样的。”</p><p>  同时,正在开展的为期一个月的“暑假巡河防学生溺水”活动被迫中断,而且不少在机关单位上班的义工也有意疏远了这个组织。“太多太多的付出让我觉得‘爱心’这两个字太沉重了,我有些心灰意冷,”于明效说。</p><p>  寿光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寿光义工从来没有和他们联系过,开展活动也从来没有和他们打过招呼,更别说注册了。按照相关法规未经注册的团体就是非法的,对寿光义工的解散是有法律依据的。工作人员还表示:“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也是富有爱心的,也非常支持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但作为政府的公务人员,我们只能依法行事,这是个团体组织,万一出了什么问题,谁也承担不起这个责任。”</p><p>  <strong>【市民热议】</strong></p><p>  正方:合法却不合情反方:法治社会要依法办事</p><p>  “现在怎么做好事也这么难啊?能主动去帮助弱者的人肯定是善良的,他们是一群值得敬佩的人,”家住富华小区的普通市民张丽说,在报纸上经常见到关于义工的报道,他们把业余时间无私地奉献出来,做了不少好事,精神真的很可贵。</p><p>  在潍坊城建幼儿园上班的于兰参加义工已经有半年的时间了,算是个老义工。她说:“其实很多时候活动需要的资金都是我们自己凑的钱,而且我们也牺牲了很多休息时间。是纯洁无私的爱才让大家不图回报地付出,禁止没有注册的义工奉献爱心,虽然合法却不合情,会凉了大家的心。”</p><p>  潍坊一家商务网站的销售主管李东科说:“奉献爱心固然是好事,可现在是法治社会,必须得依法办事。那么多的人组成的团体万一被人利用后果不可想象。”</p><p>  一位在潍坊事业单位上班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任何社会团体都必须在政府注册,并纳入管理,这样才算合法化。既然是不合法的事物,那么它的存在必定会对社会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p><p>  在东风街一家商场上班的程丛说:“今天你打着义工的名义成立一个团体,后天他也成立一个,那社会岂不乱套?也许这样不利于义工的发展,但爱心与法律选谁弃谁?从大局上讲,选择法律是无可厚非的。”</p><p>  <strong>【专家有话】</strong></p><p>  无主管单位阻碍义工组织合法化</p><p>  为什么义工组织难以取得合法化身份?问题的关键在注册。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王建华介绍说,我国政府对于社团的管理实行的是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办法,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团体要想在民政局注册,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该条例第六条中是这样定义业务主管单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显然,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业务主管单位到底是谁。</p><p>  而且,目前我国相关法规中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明确的定义。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义工既不属于社会团体,也算不上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也是造成义工难以注册的原因之一。</p><p>  在实际中,义工要想注册,必须先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由于没有明确某一部门就是业务主管单位,很多部门担心义工万一出现什么差错后难以承担责任,就相互推脱。</p><p>  鸢都义工负责人孙志达介绍,目前全国大部分义工都没有注册,然而这些“非法组织”却在用爱心做着一件又一件的善事。法律上的不完善让这些富有爱心的团队处境十分尴尬。</p><p>  王建华说:“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法规,对义工有个明确的指导和管理,毕竟他们的精神是很值得宣扬的,建设<span class="yqlink">
                                <form class="yqin" action="http://www.iask.com/n" method="post"><input type="hidden" name="k"/></form><a class="akey" title="和谐社会" href="http://www.iask.com/n?k=%BA%CD%D0%B3%C9%E7%BB%E1" target="_blank">和谐社会</a></span>需要这群有爱心的人。”本报记者 曹凯旋</p></div>
发表于 2007-9-11 09: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p>是得依法办事</p><p>但是寿光民政这种强制解散的处理方法太过粗鲁 </p><p>不近人情</p><p>他们不知道这样做对于这一区域义工群体的发展是多大的打击</p><p>作为民政部门 是应该协助、引导和支持</p><p>而不该是野蛮的予以取缔</p>
发表于 2007-9-11 09: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p>仙桃义工群也是以松散形式发起、组织、开展工作</p><p>在以后的工作之中 不可避免会碰到此类情况</p><p>我们也该未雨绸缪 思考一下该如何应对</p>
发表于 2007-9-11 08: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做点好事真难,希望寿光义工的朋友们不要灰心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p>所谓注册,就是给钱他们。注册费一年三千块。</p><p>哪里有钱?</p><p></p><p></p>
发表于 2007-9-11 1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自己不做事,社会上做又不让。真恶心。
发表于 2007-9-11 11: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非盈利机构还要向国家交钱.....[em04][em04][em0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3 20: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p></p><p>如果不收费,他们才不会管你注不注册呢。就是以注册为名收费,所以才要求你注册。注册是名,收费是实。</p><p></p>
发表于 2012-12-4 19: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多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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