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武松作《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大会表决通过仙桃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仙桃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9年3月24日,仙桃市摄影家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仙桃市摄影家协会,称简仙桃摄协(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中心、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为己任,团结带领全市摄影家,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优秀的作品讴歌时代、讴歌祖国、讴歌人民,为繁荣仙桃摄影文化,发展仙桃摄影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仙桃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仙桃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并受湖北省摄影家协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湖北省仙桃市沔街工美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摄影创作,举办摄影展赛,出版摄影书刊; (二)开展摄影培训,传播摄影知识,培养摄影人才; (三)进行摄影交流,鼓励摄影创新,推荐新人新作; (四)提供摄影服务,组织摄影活动,承接展赛宣传; (五)倡导公益宣传,保护摄影版权,维护作者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年满18周岁的仙桃本市人或在本市工作的人,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会会员介绍,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参加系统摄影培训学习并取得结(毕)业证书; (二)有作品在市及以上刊物发表; (三)在市及以上摄影展赛入选获奖或用于公益宣传; (四)从事摄影工作一年以上且有一定水平和经验; (五)取得县级及以上摄影组织会员资格; (六)长期支持本会工作和摄影活动的热心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摄影作品四幅;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核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参加会员大会,积极参与公益摄影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1年不缴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既不请假也不到会参加会员大会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批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年满70岁退会休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受邀出席本会重大活动。会员工作表现突出和摄影成绩显著的,经理事会决定给予表彰奖励。会员违反章程,擅自利用本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打着本会旗号招揽业务、破坏团结、诬陷他人和组织、干扰协会工作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本会形象和利益的,由理事会决定,给予提醒劝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除名)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会员管理与奖惩的具体规定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秘书长1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秘书长、副主席由理事会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也可以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主席、秘书长、副主席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不得在本地区其他摄影组织担任理事及以上职务。 第三十二条 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为65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60岁以上会员每人每年30元,70岁以上会员不再交纳会费。会员加入省级以上摄影家协会的每人每年30元。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中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由主管部门代管继续用于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摄影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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