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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是不是捡到了就能据为己有?前不久,仙桃市的王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好事”,捡到他人银行卡不但没归还失主,反而前往银行将这笔“意外之财”取走。但令他没想到的是,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王某某在外出时意外捡到他人钱包,包中装有30000元现金,还有一张背面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王某某一时起了贪念,不仅将现金占为己有,还持包内的银行卡前往ATM柜员机,将卡内的6000元前取走。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方面,拾捡到他人银行卡,应主动联系失主或将银行卡交回发卡银行等候失主认领,切莫一念之差,贪小失大,触犯了法律。捡到大量现金,也应发扬拾金不昧的品德,弘扬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及时归还,拒绝归还的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广大市民朋友也要增强财物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随身现金、银行卡及密码,尽量不要将密码附在银行卡上。遗失银行卡时,应及时挂失,以防他人利用银行卡取款、转账、消费等,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仙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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