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近日,仙桃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4日 吕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被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的吕某 仍不悔改,决定重操旧业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在仙桃市某加油站旁边,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3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罗某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吕某300元。
2021年1月1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在仙桃市某蛋糕店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净重0.2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罗某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吕某200元。吕某在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罗某的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抓获。随后,民警在吕某的上衣左边口袋内搜出净重12.7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净重0.9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经司法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吕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吕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至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吕某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吕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在其上衣左边口袋内搜出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仙桃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今年以来,依法审结贩卖毒品、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犯罪案件20件20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 毒品危害巨大,仙桃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提升禁毒意识、了解毒品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做到远离和拒绝毒品!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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