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在仙桃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仙桃市宣判的首例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本案由仙桃市人民法院院长丁拥军担任审判长,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鹏出庭支持公诉,全市30余家危化企业负责人全程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5日 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出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2021年3月21日 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 2021年3月26日 因接到客户订单,被告人刘某(该公司销售主管)在明知公司已停产整顿的情况下,仍擅自决定恢复生产,组织公司员工在车间对丙烯酸涂料半成品进行搅拌、调色、灌装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该车间存放了大量危险物质溶剂油。 当日15时许,仙桃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全市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工作人员在巡查某镇工业园时发现该公司擅自恢复生产,当即予以制止。经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认定,该公司如果对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火灾爆炸及人员伤亡事故的风险。
仙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拥军担任审判长
仙桃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鹏宣读起诉书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认罚,诚心悔罪。 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合议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等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会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现场30余家化工企业负责人释法说理,详细解读了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情形、适用刑罚等,“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代表旁听庭审 某企业代表:蔡某 今天这场庭审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生产法治课!今后生产中,我们一定会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法官提醒 安全失于大意,祸患积于疏忽,责任重于泰山。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危化企业要以案为鉴,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开展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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