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通告如下: 一、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时,不报、瞒报、谎报本人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检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小区(自然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区域,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及进出证明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核酸报告检查、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需要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接者、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不执行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的,拒不执行有关封控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故意或者授意他人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六、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通过其他途径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人民警察、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等公私财物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假药、劣药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通告中所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仙桃市公安局
202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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