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哪些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两种。
第一种是第1052条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延续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
第二种是第1053条规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已废止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而《民法典》第1051条对此作出了改变,无效婚姻目前仅包含: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关于“疾病婚”,《民法典》将其从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归于可撤销婚姻情形。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的重要一点,是将权利完全交由当事人,使这项权利的属性成为没有公权力干预的私权利,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保障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二、本案能否适用《民法典》第1053条?
关键在于汪某告知丈夫刘某自己身患精神疾病的时间。如果婚前就已经告知,并且男方仍然愿意与此结婚的,显然就不能适用本条规定。本案中,女方婚前隐瞒了身患精神疾病的事实,待婚后男方追问后才获知。刘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三、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怎么算?
《民法典》第1053条第2款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本案为例,刘某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自妻子汪某向其坦白之日起算一年。
四、什么是重大疾病?哪些病属于重大疾病?
《民法典》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认为,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生理性缺陷导致不能生育,属于重大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