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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陈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在审查起诉环节,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开庭审理阶段,陈某辩称事发当日自己癫痫发作,其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捅伤被害人,不是故意犯罪。2021年11月,仙桃市人民法院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认为,陈某当庭翻供,不承认本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此时不应再适用坦白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陈某具有累犯、使用凶器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且对被害人未进行任何赔偿,一审判决在认定陈某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愿认罪的基础上,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属量刑畸轻,判决确有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促使法院改判陈某有期徒刑七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一项刑事制度。该制度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一些依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从轻处理,但又当庭反悔、缺乏诚信意识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将依法调整量刑建议或抗诉,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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