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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仙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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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2 11: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和《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仙政办发〔2015〕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购买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市住保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住保中心及其受托银行办理,市住保中心负责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的签订、审批及管理、贷款发放与回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借款人可关注仙桃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预约、贷款计算、查询合作楼盘、还款明细、贷款进度、签订对冲协议及偿还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

(一)在市住保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二)在仙桃市购房,具有本市户籍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三)在武汉城市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持有“楚才卡”的高层人才。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户籍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不含一次性补缴);

(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户贷款的,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本市;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住房,其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六)提供符合市住保中心认可的担保;

(七)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八)借款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贷款或者尚未结清额度20万以上的其他贷款(含担保);

(九)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市住保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不得向有二次以上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贷款。

住房套数的认定:

借款人(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认定为首套房。在户籍所在地或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信息系统中有一套住房信息,再购买另一套住房的,认定为二套房。

借款人离异不满一年的,须提供原配偶房屋信息,合并认定房屋套数。

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前已分别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现以夫妻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合并计算贷款次数;

2.职工在本地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到外地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系统记录该职工及配偶公积金贷款次数;

3.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已记录两次贷款信息的,再次申请购房贷款的不予受理(5万元及以下不认定贷款次数)。

(十一)“楚才卡”高层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持“楚才卡”A卡可提高到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3倍,持“楚才卡”B卡可提高到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但不超过所购住房金额的80%。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购买首套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户籍地、缴存地、购房地均为本市);购二套房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及二手房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异地(除武汉城市圈)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房屋类型及房屋总价确定的最高贷款比例,按照不超过房屋购、建及大修自住住房金额的70%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不高于按照房屋类型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 =(借款人月平均收入+配偶月平均收入)×50%×贷款期限(月)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父母或子女公积金缴存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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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异地调入的职工,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后,凭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个人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状况拟定和调整,报经仙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低期限为1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不予受理。贷款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男职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首套房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6—30年,首套房年利率为3.25%。

购买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

第四章  贷款种类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类型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周转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二手交易住房;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

上述各类房屋,必须手续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第五章  贷款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

公积金贷款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市住保中心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开发项目应进行贷前调查,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证件;

(二)《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等证件;

(三)房屋建设进度达到贷款抵押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周转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购房增值税发票;

(二)购房人家庭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书;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四)非准入项目需提供其他担保。

(五)单位周转房未办理产权证书的,须出具单位收款收据、分配方案和单位公函,且仅适用现房抵押贷款。

第十五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产权住房,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造、翻建自有住房需《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审批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大修自主产权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一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有关文件;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施工合同及预算方案;

(四)房屋评估报告书。

第十六条  二手房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年内存量房交易合同;

(二)转移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

(三)一年内契税发票;

(四)房屋评估报告书。

第十七条   商转公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在本市购买住房(含二手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偿还商业贷款期间可凭原商业贷款一个月内的结清凭证提出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按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商转公不适用于异地城市购房与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一)原购房合同与购房发票(购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

(二)原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凭证;

(三)一个月内的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

(四)不动产权证。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到市住保中心办事大厅或网厅上提出申请。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产权住房有关手续及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个人征信、Ⅰ类银行卡原件,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须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

(二)贷款受理

由贷款办理人员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审核申请资料,与借款申请人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事宜。

(三)签订合同

借款人(配偶)签订《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及有关单据。借款人配偶不能面签合同的,须到公证处开具委托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证书。

(四)贷款审批及抵押担保手续办理

经初审、复审“两级审核”审批同意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贷款发放

贷款原则上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开发商银行账号(二手房、商转公贷款除外),贷款发放后,冻结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采取住房抵押担保方式。

(一)以所购住房抵押或者其他住房抵押的,应签订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应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人因故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市住保中心有权直接划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还贷。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受托银行为实现中心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解除,市住保中心应将抵押物还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办理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解除冻结。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每月贷款。

第二十五条  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划扣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帮助其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收取违约金。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由市住保中心根据剩余的贷款额,重新计算每月还款额。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签订代扣协议,用本人银行卡余额偿还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签订对冲协议,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主借款人账户需保留6个月缴存额)。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还款一年后,可调整贷款期限,到市住保中心柜台申请办理贷款缩期业务。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连续2个月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停缴公积金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催还通知,要求担保人履行代为清偿责任;连续3个月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停缴公积金的,市住保中心向借款人发放律师函,追回贷款,并记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借款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逾期贷款,市住保中心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三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对市住保中心作出的不予贷款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仙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住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2022年3月18日

来源: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发表于 2022-3-22 12:56:58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仙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是先过户再贷款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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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2 23:42:49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凌凌漆 发表于 2022-3-22 12:56
仙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是先过户再贷款吗?

要先全款买下来,然后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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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4 18:08:26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楚才卡是什么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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