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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0日22时30分,汉川市公安局接武汉警方通报,汉川籍由沪返鄂人员刘某(男,32岁,汉川新河镇人)在汉口火车站出站后,防疫人员对其查验行程码和车票信息,并按防疫相关规定准备送其去核酸检测并隔离,在前往转运车途中,刘某趁防疫人员不备逃走。经武汉警方调查,刘某已乘坐出租车回到汉川。 接通报后,汉川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单位会同属地派出所开展查找工作,于31日凌晨1时30分许将刘某找到,并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将其送至隔离点。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目前正在隔离观察。待其隔离期满后,汉川警方将依法依规对刘某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此外,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格落实防疫政策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表现,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中高风险区域返汉川人员,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备,主动配合做好筛查检测工作,自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任何擅自脱离管理的行为,或因迟报、瞒报、漏报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都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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