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之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对33家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依法注销,注销理由见附件。
附件: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名单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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