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甚至严重损害子女利益,人民法院可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