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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赵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1月,赵某称需要资金周转,借用曹某的信用卡刷取4万元。尔后,赵某再次找曹某借钱。曹某将另一张信用卡借给赵某刷取3万元。
#2019年8月,赵某向曹某出具一张7万元的借条,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信用卡取现的7万元,并偿还信用卡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届满,赵某未偿还任何款项,曹某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赵某偿还7万元及信用卡逾期利息。
曹某将其名下信用卡借给赵某套现,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信用卡逾期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此外,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故曹某与赵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赵某分多次刷取曹某信用卡获得的金额7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曹某将信用卡出借的行为亦存在过错,其信用卡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应由其自己承担。 经审理,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返还曹某7万元,并驳回曹某要求支付利息的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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