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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梅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仙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梅某在承接仙桃市某小区建筑工程时,雇请朱某某进行现场管理,雇请胡某某等18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完工后,梅某以关机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朱某某、胡某某等19人工资共计65100元。 2015年2月,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梅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工资,梅某逾期未支付。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不管是作为企业经营者还是工程“包工头”,都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切莫以身试法,若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都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广大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签订合同确有困难,也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服、工作证、工作场地照片等一切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防止被拖欠薪资后维权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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