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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周某联系汪某,提出要汪某提供银行卡进行跑分,汪某表示同意。在操作过程中,汪某以需要取现为由,将上线转入其卡内的8万元私吞逃跑。汪某将该笔钱挥霍完后,再次尝试与周某联系,于是出现了上文的一幕。
周某假意答应与汪某合作后,将此事告知合作伙伴陈某,并与陈某商量如何逼迫汪某退还私吞的8万元。汪某到达仙桃后,没有等来“合作”,等到的是陈某、周某将其非法拘禁9小时。在被殴打、强灌鱼池污水后,汪某伺机逃出并报警。
陈某、周某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的罪行,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司法机关。仙桃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陈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周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汪某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同时也是参与“跑分洗钱”的犯罪嫌疑人,除了“黑吃黑”遭到报复外,还可能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法律制裁。 目前,全国正依法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凡是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给犯罪分子使用,都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还存在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银行卡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将面临最高法定刑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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