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我市常住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申请城市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生活补助金、赔偿收入)。
家庭财产实行负面清单,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我市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8)享受社会救助期间,购置消费性车辆、商品房或购买大额商业保险、有价证(债)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