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仙桃法院依法对原仙桃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仙桃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谢大波受贿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谢大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仙桃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在案的119.6万元,其中112.2975万元用于退缴被告人谢大波的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余款7.3025万元用于抵扣罚金,上缴国库。被告人谢大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大波在担任仙桃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杨某某、陈某某、张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公司在办理贷款申报、担保、审批等环节提供帮助,使得该公司多次通过融资平台向国有银行累计贷款24笔1.456亿元,用于该公司发展。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谢大波与杨某某、陈某某、张某四人以投资为名获取利益,共同投资200万到该公司收取固定收益,共计获利800万元,其中谢大波获利120万元。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鉴定,上述200万元投资款同期可从该公司分得利润合计51.35万元,该4人出资200万元的应得收益额为51.35万元,4人非法获利共计748.65万元,其中谢大波可分得利润7.7025万元,非法获利112.29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谢大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投资收取利润名义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48.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大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大波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大波全部退赃,愿意接受处罚,亦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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