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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造假”再入视野。1月22日,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该负责人表示,《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专门就统计造假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极大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为防惩统计造假问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三次修订《条例》,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其中,“统计造假”被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
一直以来,社会公众对“统计造假”深恶痛绝,个别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工作,不仅导致经济数据失真,乃至出现系统性高估的倾向,也劣化了地方的政治生态,导致“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循环难以停顿。这种统计数据掺水的恶劣现象,其社会危害程度并不亚于贪腐。
也因此,对“统计造假”行为实行“零容忍”“露头就打”,已经成为保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此番《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对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视,有着极强的针对性和问题导向。
“统计造假”属于违法行为,《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此有明确界定和追责规定,重至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对“统计造假”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仍有待进一步加力。
比如,国家统计局2023年11月29日在向贵州省委、省政府反馈专项统计督察意见时就指出,“一些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及时、处分处理‘宽松软’,统计造假‘一票否决制’落实不到位”。而在更早些的2019年,国家统计局在通报中提及,河北三县统计数据违法,超一年逾期仍未追责。
可见,将“统计造假”纳入纪律处分,必将有力改变此前一些地方的“宽松软”情形。“零容忍”“露头就打”绝不是说说而已,追责必须到位,既不能一味拖延,更不能成为悬置的法条,这也符合“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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