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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协简介] 仙桃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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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1: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仙桃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仙桃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仙桃市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摄影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摄影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开展摄影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提高全市摄影文化艺术水平,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仙桃市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仙桃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仙桃市沔街工美楼。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负责组织会员及摄影爱好者开展摄影艺术活动:
(一)开展摄影学术交流,举办摄影艺术作品展,组织摄影采风活动。
(二)提供摄影技术咨询,编辑出版摄影作品或摄影技术书刊,对外推荐新人新作。
(三)举办摄影培训活动,普及摄影知识,传播摄影先进技术,培养摄影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且有2名摄协会员介绍,经申请并获本会批准,可吸收为会员。
1、获得省以上文化艺术相关职称者。
2、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2幅以上或市级10幅以上摄影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展览获得摄影作品奖项者。
3、大专院校摄影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摄影工作2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摄影实际工作经验者。
4、从事摄影或与摄影有关的技术工作3年以上,在理论和实践上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者。
5、爱好并自觉参与摄影活动,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特别人士。
6、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及支持本会工作,有本会会员3人以上的单位,经申请,获主席团批准可吸收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提供在省级以上刊登或获奖摄影作品的原件和证明材料;
(二)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各类摄影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如活动确实有利于本会发展,必须经主席团集体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通报除名。
第十五条  对本会有特殊贡献者,可予以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主席团,主席团下设秘书处、组织联络部、创作培训部、后勤保障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制订工作计划;
(三)进行负责人选举或罢免;
(四)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主席团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筹备、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决定摄协机构设置;
(三)推荐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会员能否对外开展有关活动;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通报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团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作出决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到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特殊情况有半数主席团成员联名申请,亦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换届时可推荐候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主席团提名,报市文联批复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联批准行文任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摄协全面工作;
(二)召集主席团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各类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本会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摄协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摄协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每年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及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文联同意、市民政部门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市文联同意、市民政部门核准,从2014年11月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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