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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仙桃严厉打击这类行为,多家车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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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16: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为

典型案例


为纵深推进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省局和市纪委有关要求,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仙桃市郑场镇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2、罚款96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仙桃市张沟镇某电动车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检验。经检验,脚踏骑行能力、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2、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某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仙桃市长埫口镇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均未安装蓄电池。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见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所标识的6-DZF-16型号蓄电池。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显示的蓄电池型号为6-DZF-16,蓄电池容量为16(Ah)(售卖时安装的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上蓄电池型号参数不一致)。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75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某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仙桃市郭河镇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简图与实车存在差异,实车车辆后衣架改变。当事人擅自将已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中的关键零部件进行了变更,未重新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2.罚款48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某车行未按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9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仙桃市胡场镇某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主体责任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整改期满后,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未按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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