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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一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经法院再审改判,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虚假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杜某是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多家单位和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眼看着履行期限快到了,公司经营却陷入困境。为转移公司资金,逃避债务,杜某动起了歪心思。杜某找到其侄子杜某某、侄媳胡某,要求侄子和侄媳“帮个忙”。杜某以房产公司的名义向侄媳胡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本金10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将借款日期提前,并授意杜某某、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胡某以借条为凭向仙桃市法院起诉,称房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胡某借款,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本息135万元。法院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和利息约定均无争议,法院经调解确认房产公司偿还胡某借款本金105万元,支付利息29.4万元。调解书生效的次日,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仙桃市法院划拨公司银行存款1373315元,胡某领取执行款后,将款项转移至杜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立、审异常迅速和顺利,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对举证无异议,庭审无实质对抗,以调解快速结案且均不上诉,执行异常顺利,符合虚假诉讼的多项表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叔侄关系,庭审书证只有借条,如此大额的借款无转账凭证。办案人通过对“出借人”胡某的询问,胡某承认了给杜某“帮忙”打假官司过程。通过对资金流进行查询,查清了涉案款项从房产公司—胡某—杜某的整个过程。仙桃市检察院遂向仙桃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对该案的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再审建议,启动再审后改判。本案中,杜某与杜某某、胡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房产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打击。目前,上述三人已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普法:虚假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假官司,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材料等手段,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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