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仙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仙桃市首例“自洗钱”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
曾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等多次被判刑,2021年底,他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
在该案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细致发现,2021年7月,曾某贩卖毒品后,使用以其母亲身份信息和手机号注册的支付宝账户收受毒资33000元,并将毒资进一步转移至自己的基金账户中,这一行为性质符合自洗钱犯罪特征。
“我以为用家人的账户转移毒资就能逃避侦查,没想到被抓以后还多了一个罪名。”在讯问过程中,曾某某向检察官交代到。曾某某的行为不仅未能金蝉脱壳,还因构成“自洗钱”罪上加罪。经全面夯实客观证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追加了曾某某涉嫌洗钱罪这一罪名并获法院支持。
检察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非法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自洗钱”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仙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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