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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情侣 为了向心爱的人表达爱意 往往会互赠礼物 或者发红包甚至转账
一起看看法院会怎么判~
市民熊某与刘女士因工作相识,进而发展为恋人关系。后来,双方因产生矛盾而分手,于是熊某要求刘女士返还其赠与的财物,其中包括熊某为刘女士购买汽车支付首付款48888元,购买钢琴支付部分款20000元,日常转账25000多元,这几项一合计,熊某共向刘女士赠与90000多元的财物。但是刘女士坚决不同意返还这笔财物,于是熊某就将曾经的女友告上了法庭。
通过审理,法官发现男方对女方有赠与,女方对男方也有赠与。比如刘女士为熊某购买摩托车支付首付款20000元,购买衣物花费近万元,转账35000元,另有其他赠与,总共的金额超过10万元。在双方恋爱的过程中,实际上女方的赠与的金额是大于男方赠与的金额的。 从双方的赠与来看,两人度过了一段感情甜蜜的日子,而随着矛盾产生,曾经的卿卿我我随之灰飞烟灭。熊某认为,恋爱期间赠与刘女士的财物,应该等同于彩礼,既然分手,理应归还。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彩礼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主要是男方给女方。这起案件中,熊某和刘女士均认可双方只是在谈恋爱,还没有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故他们之间的行为应为一般的赠与,而不是彩礼。双方的赠与财产均已交付给对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并生效。熊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被全部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因为认定为一般赠与 熊某向刘女士讨还赠与财礼 法院不予支持 那是不是说情侣间的赠与 都不应该讨还呢? 男女恋爱期间,双方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小额财物赠与、日常消费支出以及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例如“520”、“1314”等转账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大额财物的赠与,应区别于一般的赠与,大额赠与是基于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人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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