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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广告监管重点领域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校外培训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等领域违法广告乱象。现将2022年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处的部分广告违法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抖音商城网站发布名称为“高端铝艺大门,您别墅的最好选择”的商品,当事人使用“最好”的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9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成都某消毒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本品杀菌率达到99.99%,无细菌感染不建议使用,以免破坏阴道菌落平衡,本品可杀灭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和白色念珠菌”,另标注有“责任公司:成都某消毒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内容。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本品杀菌率达到99.99%”的数据未表明出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构成了在产品外包装上发布未表明数据出处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10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邀请上海、广州著名专家拥有国际先进检测和治疗设备,采用国际治疗性病方案,一针见效3-15天便可治愈”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和表示功效断言的医疗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7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2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12月,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使用发布含有“青少年近视防控干预中心”字样招牌以及“免费验光,科学配镜,弱视康复,近视防控”,“弱视康复,近视防控,专业复健,科学配镜”等宣传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1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1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其生产的肥料外包装标识上标有“原产地:德国”的字样,经调查该产品完全由国内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7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1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上对其店铺销售的一款服装在宣传广告中使用“效率提升25%”数据。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广告宣传中数据真实性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构成了在淘宝网店上发布引证内容虚假的广告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仙桃市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青青校区)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已注销的主体为主体发布含有“首家、第一品牌”等绝对化用语及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虚假宣传的教育培训类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4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微信平台内发布含有“**幼儿配方乳粉、免疫加分、智力加分、肠道加分、视力加分、成长加分”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0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4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内下架产品信息中标有“农家野生”等宣传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内发布含有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5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未取得驾校资质的情况下发布招生培训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10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54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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