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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湖北省发改委了解到,《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对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分类管理、信息公开、如何监管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前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除上述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和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与园方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和调整。全省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幼儿园按照家长自愿与非营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全省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制定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应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抄送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并根据执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同一县(市、区)域内相同性质、等级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相对统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定价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制定价格相关信息。各类幼儿园应当在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校园公示栏等显著位置、招生简章、入园通知、财务信息公开公告、入园协议中,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服务内容、财政补助及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秋季开学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全省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取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按天计退。对相应幼儿园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超范围或幅度定价、开办或变相开办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收费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费用的,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教育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查处,并可采取提醒、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方式共同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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