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生产经营者:
当前,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局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各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市场监管热线。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