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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本辖区 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2014年5月,市民卢某向张某借款11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22年1月,卢某死亡并留有房屋、存款、股权、车辆等遗产。随后,张某就此向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卢某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借款,但是,卢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之后,张某认为卢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损害其权益,依法应由卢某生前所在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以债务人卢某的遗产无人管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向仙桃法院申请指定仙桃市民政局为卢某的遗产管理人,以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该案中,卢某的第一顺序人继承人及第二顺序继承人或过世、或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从而导致卢某的遗产实际处于没有继承人的状态。因卢某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他们不对卢某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遗产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对遗产管理人确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产管理人指定的审理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张某作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案件受理后,仙桃法院依法调查了卢某的家庭成员身份、生前住所地、遗产范围及状况、案涉债权人等情况。经审理,仙桃法院依法判决仙桃市民政局为卢某的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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