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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外嫁女不享受娘家土地征收补偿” 这样的观点于法有据吗?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某外嫁女被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详细说明了外嫁女是否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福利待遇等问题。 崔某系仙桃市某村委会村民,其与丈夫刘某结婚后仍在该村居住,婚后刘某也将户籍迁至该村。为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将该村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了相应补偿。2022年6月,该村组召开了村民会议,在发布的《征地分配方案公告》中载明:“外嫁女、女婿户不享受征地补偿”。2022年8月,该村向部分村民发放了人均2万元的征地补偿款,但崔某等“外嫁女”被排除在分配名单外。
崔某认为自己一家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福利待遇等权益,应享受土地征收款的分配资格等,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该村委会表示,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符合乡俗民风、村规民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崔某和丈夫刘某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福利待遇等权益,被告仙桃市某村民委员会应按参与分配的村民同等份额支付崔某的土地征收款。该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崔某在外嫁后其户籍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其与丈夫刘某的户籍均在被告村里,且长期在该村生活,取得了该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被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具有该村户口、履行了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如缴纳承包款等,就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样的权益,村委会不能因其是“外嫁女”“女婿户”等而剥夺其相应权益。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享有自治权,有很多约定俗成的乡俗民风、村规民约等,但这些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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