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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聚焦3·15丨曝光!仙桃公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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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3 20: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2022年消费维权工作情况介绍


  2022年,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在仙桃”活动,及时高效快捷受理处置各类消费者投诉举报。全市12315平台网络系统共受理处理消费者诉求共计1368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6.53万元,其中,咨询8463件、投诉3592件、举报1628件,分别占12315系统受理总量的62%、26%和12%。投诉的商品类热点主要集中在食品类、家居用品类、装修建材类、服装鞋帽类、交通工具类等;服务类热点主要集中在餐饮住宿服务类、电信服务类、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类、美容美发洗涤服务类、互联网服务等。
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燃放烟花爆竹伤人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消费者李先生在位于仙桃市杨林尾镇马口村二组桥头燃放笛音七彩烟花爆竹时,笛音七彩烟花爆竹点燃后突然散乱开来将李先生头部炸伤。后经医院检查治疗,头部缝合7针。由于此笛音七彩烟花爆竹是李先生父亲去世时亲朋好友买来的,李先生无法确定购买人和销售商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协调与维权,要求销售商赔偿3000元。


【处理结果】 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杨林尾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此笛音七彩烟花爆竹仙桃总经销商和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投诉人向李先生支付医药费、营养费共计3000元。李先生在收到被投诉人赔偿的现金后,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二:干洗服装染色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8日,消费者蔡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12345便民服务平台分别投诉称其价值850元的羽绒服在交通路某干洗店干洗时被沾染其他颜色,系干洗店在洗涤过程中造成。在与商家索赔过程中,因商家态度问题和赔偿金额等事宜引发争议,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干河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干洗店调查,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该所工作人员对干洗店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全国洗染服务解决办法》(试行)相关条款内容,耐心对双方进行调解和沟通。因消费者无法提供购物凭证,且消费者已经穿着使用两年以上,建议商家在合理范围折价赔偿。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1月24日,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干洗店对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00元。


案例三:床上用品退货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名消费者在通海口镇某食品经营店内,每人购买2300元的床上用品。退货时,经双方协商,李某承诺一周内完成退款,到承诺退款时间后,商家未退款给消费者,且门店已关门停业,消费者于2021年12月到通海口市场监管所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 接诉后,通海口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与李某取得联系,经过多次调解和沟通,李某最终同意退款,于2022年1月27日将共计6900元退款委托通海口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转交3名消费者,3名消费者分别于退款当日领款,并签字按手印确认领款。


案例四:服装质量问题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6日,唐女士在陈场镇某服装店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一件女式羽绒服一件,穿着不久后,发现该羽绒服左袖一处颜色与羽绒服整体颜色不同,存在质量问题,唐女士心中不悦,便来到该服装店,找店方要求退换或退款,但店方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唐女士便向陈场市场监管所投诉。


【处理结果】 陈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在了解详细情况后,与商家沟通,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随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向双方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服装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店方的不妥做法予以批评纠正。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店方同意退货退款,消费者唐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五:蛋糕摆件塑料味严重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4日,消费者冯先生在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沔街大道某烘焙店花费98元购买的蛋糕,发现蛋糕上面汽车摆件塑料味儿严重,且商家涉及超范围经营,于是拨打12315进行投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协调与维权。


【处理结果】 5月15日,沙嘴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烘焙店负责人和冯先生进行了调解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烘焙店向冯先生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88元。冯先生在收到某烘焙店赔偿的现金后,对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表达感谢。


案例六:美容充值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2日,刘女士在仙桃市新天地广场某美容店做面部护理项目时充值3000元。之后,商家一直以约不上时间为由,让顾客等待。在多次消费未果后,刘女士希望退款,商家不予理会,于是拨打12315进行投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协调与维权。


【处理结果】 6月22日,沙嘴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美容店负责人和刘女士进行了调解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美容店马上安排刘女士进行美容服务项目,按照刘女士充值的3000元予以消费。投诉人接受调解结果,双方达成共识,再无异议,刘女士对工作人员表达感谢。


案例七:高速公路拖车超额收费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日,黄女士与朋友乘坐的车辆在高速上行驶时出现故障后报警,靠边停车联系高速12122表明需要拖车,后高速指挥中心联系被投诉方仙桃市某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到场。黄女士称该公司人员到场后,20分钟内即开出330元施救服务费,要求其先支付该费用。后被投诉方拖车司机将黄女士车辆拖到15公里外毛嘴收费站,收取了760元拖车费用。黄女士要求该公司出示收费标准时,被投诉方人员提供了2012年收费标准文件,并表示该文件已经废止,可以不按此标准收费。随后,黄女士拨打12315投诉,要求被投诉方提供超额收费的政府文件依据,并退还多收取的全部费用。


【处理结果】 杜湖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收到投诉信息后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被投诉方负责人表示收取的费用包含施救费(按时间收费200元/小时,施救时间为1小时零10分,共收费400元)、拖车费(实际拖行15公里,应收取10公里基价300元+5公里*15元=375元)和通行费60元,共计835元,愿意退还多收取的255元。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仅适用事故车辆,对故障车辆不得收取此项费用。”杜湖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现场向被投诉方负责人解读相关政策要求,告知其黄女士的车辆为故障车辆,并非事故车辆,因此施救费用属于违规收费。经工作人员调解,被投诉方同意退回多收费用,黄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杜湖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被投诉方的违规收费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方负责人表态以后将加强学习相应法律法规知识,并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案例八:房屋装修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5日,在杜湖街道某小区购房的张女士联系小区物业退还装修保证金时遭到拒绝,张女士认为不合理,故拨打12315进行消费投诉。据了解,张女士曾向物业公司缴纳3000元装修保证金和6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后对新房进行装修。6月27日,物业公司对张女士房屋进行装修验收时,发现张女士将洗衣间和厨房排水管错接导致其他业主室内管道返水,该物业公司要求张女士用3000元保证金抵扣所造成的损失。张女士在多次追要装修保证金无果后,拨打12315投诉了该物业公司。


【处理结果】 杜湖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多次联系张女士和物业公司进行调解,并对张女士新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女士确实将洗衣机排水管错接,造成水外溢导致其他业主室内管道返水。经执法人员查看物业公司的公示规定,张女士交纳保证金时已经知晓违规装修造成损失后需要赔偿。执法人员向张女士讲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告知其因室内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和渗漏水,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执法人员说服张女士对排水管进行安装修复。8月18日,武汉某物业公司对张女士装修现场验收结论为合格,张女士最终在该物业公司领取了3000元装修保证金。


案例九:养殖泥鳅苗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2日,养殖户孙某前往郭河市场监管所进行投诉,称与湖北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泥鳅苗种养殖、销售合同,共付给该公司24000元泥鳅苗种货款,苗种投放鱼塘后发现大量死亡,而该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上该尽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要求该公司退还苗种货款无果,引发投诉。


【处理结果】 当日接诉后,郭河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了解具体情况并进行现场调解。经调查,该公司因天气炎热便将员工集体放假歇暑,导致养殖户孙某喂养的泥鳅苗种无技术员上门进行指导,导致苗种大量死亡。工作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款,引导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因赔偿数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失败。8月17日上午,郭河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再次组织该公司负责人和消费者进行电话调解。经过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当场退还消费者24000元泥鳅苗种货款,养殖户孙某对郭河市场监管所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十:英语培训退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6日,消费者胡女士投诉称,其于2022年3月17日为正在读小学二年级的孩子报名参加某少儿英语培训班,并签订培训合同,双方约定培训时间一年,培训费用8000元,共100课时。然而,该培训机构于8月份就关门停止了培训活动,未能上完培训课程,胡女士多次电话联系该培训机构要求退还未培训完的课时费用遭到拒绝,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


【处理结果】 当日接诉后,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联系消费者胡女士和该培训机构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该培训机构负责人符某表示,胡女士所交培训费用8000元内含1100元课本资料费和150元书包服装费用,胡女士小孩已上80个课时,还剩20个课时未上完,公司因疫情等原因不能继续营业,目前已停止培训服务活动。因该培训机构负责人符某不能到场参加调解,工作人员通过三方通话方式组织双方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双方达成调解,该培训机构退赔未能培训的20个课时费用15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向消费调解工作人员赠送锦旗。

2022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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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1年4月15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了15吨车用柴油,已全部售出,获销货款为8.3万元,获利2940元。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罚款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仙桃市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案


  2022年5月13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其生产加工车间内有口罩机5台、医用口罩包装袋3.9万个、产品说明书6.5万份、医用成品口罩58.3万片。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已构成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该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上述涉案物品,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3.山东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9月27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某超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经检验,结论为:“国产猕猴桃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某超市于2021年1月同当事人签订展示促销协议书后,将果蔬区租赁给当事人经营果蔬产品。当事人共进购该批次猕猴桃5箱,未履行检查验收义务,实际销售金额109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9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湖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2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厨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6瓶均已超过保质期的“德生星火牌味椒盐”(以下简称味椒盐)。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4日,从供应商手中购进“味椒盐”20瓶,2021年3月6日,某医院营养食堂领取上述20瓶“味椒盐”后,安放在食堂一楼烹饪间货架上供厨师使用。当事人已构成违法经营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过期“德生星火牌味椒盐”6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5.仙桃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具案


  2022年2月23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仓库库存的三种不同型号的燃气具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售出33台不合格燃气具,收销货款为2.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的行为,作出没收当事人“欧莱茵®”牌不合格燃气具7台,罚款7.9万元的行政处罚。


6.湖北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案


  2022年1月13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5吨起重机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特种设备无法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或使用登记证书或使用登记标志,当事人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该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涉案起重机械,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7.仙桃市某气体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氧充装案


  2021年3月11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从事液氧气瓶充装经营。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18吨液氧,货值金额1.2万元,已全部售出,获销售货款1.8万元。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8.仙桃市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一次性防护口罩案


  2022年4月27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转办对仙桃市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的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至2021年间分两次销售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共计49.9万只,总货值金额共计1.9万元。当事人构成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给予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9.严某毛销售假药案


  2021年11月23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固本咳喘王”保健品进行检查,发现该产品共有27盒,无药品批准文号,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查询,无该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和批准文号信息。2022年4月14日,经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被认定为假药,该局随即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目前已进入起诉阶段。


10.谢某森等人销售假药案


  2021年10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百草降糖”保健品进行检验。经检验,该产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药物“格列本脲”。该局于2021年12月24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2022年6月1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百草降糖”认定为假药。2022年6月16日,该局药品大队会同仙桃市公安局食药支队、刑侦支队、特警支队、网安支队及江汉技侦支队多警种联合组成抓捕专班,分赴二市三地实施抓捕,成功抓获以谢某森为首的正在实施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共23人,现场扣押作案电脑33台,手机28部,网络电话拨号器35部,销售假药话术单百余份,宣传资料近千份,公司印章5枚,名为“百草降糖”的假药2660盒,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现已刑拘4人、取保1人。目前案件进入起诉阶段,该局正会同公安机关对该案涉及到的生产窝点及其它销售窝点进行联合打击。

2022年查处假冒伪劣农业商品典型案例

1.仙桃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7月7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在仙桃市某种业有限公司抽取了仙桃市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农药“3%阿维菌素”,7月14日送到湖南文普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检测,2022年11月3日,收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农药标注为3%阿维菌素,并检测出含有1.2%二氯异丙虫酰胺,判定结果不合格。

  2022年11月8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从江西某公司的业务员钱某处购进“3%阿维菌素”农药10件,规格为100g/瓶,60瓶/件,进价为4.5元/瓶,销价为5元/瓶,至案发已销完。当事人经营的农药含有1.2%二氯异丙虫酰胺成分,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假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5000元。



2.仙桃市某渔精鱼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2年2月21日,仙桃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网上投诉举报,仙桃市某渔精鱼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网上经营假兽药。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由海南某公司生产的“大水面专用杀虫剂”的产品说明上标注“本品对阿维菌素长期使用,靶体虫害容易产生抗药性特点,专门研制的一种早、中、晚期均对养殖水体的各种有害虫体具有极强的清除作用的高效复合制剂。适用于各种养殖水体及混养池塘”,具有治疗效果说明。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大水面专用杀虫剂”应认定为兽药,应当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该产品未经审核批准,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海南某公司生产的“大水面专用杀虫剂”按照假兽药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321.90元,处以罚款6000元。


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仙桃市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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