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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但有些人为了牟取利益,当起了“职业打假人”进行“碰瓷式打假”。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涉“职业打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判决驳回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马某在某网店先后购买了手工“老姜糖”,因食品的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和生产厂址,于是马某向仙桃法院起诉,要求该网店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承办法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马某向仙桃法院和其他法院均提起了大量类似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起诉理由大多为标识与产品不符、超过保质期等。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该网店购买“三无”食品,并非出于日常生活消费而购买,而是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且马某以相同方式在其他网店购物后集中主张惩罚性赔偿,其目的是专职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牟利。故仙桃法院依法判决某网店经营者返还货款,但对于马某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在李某的茶叶店购买了4饼“2011年福鼎老白茶”,共计花费3552元。购买后,王某发现该茶叶包装标明的执行标准时间晚于标注的生产日期,且该茶叶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为此,王某以该茶叶生产日期虚假等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因调解未果,王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退还茶叶款并依法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茶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经审理查明,王某通过购买商品索赔涉诉案件数十起,且对涉案茶叶并未提出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的主张,也未举证证明该茶叶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等事实。故,仙桃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退还王某购物款3552元;判决驳回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立“十倍价款赔偿”制度的初衷就是通过加大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惩罚力度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两起案件中,二人均曾大量购买食品类商品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其消费行为并非出自生活所需,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故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法官在此提醒,作为消费者,法律鼓励、支持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但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谋取非法利益。作为经营者,要加强对商品质量的合规审查,依法规范经营,从而压缩“职业打假”行为生存空间,让“有心人”无机可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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