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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驾车致人受伤 却因未投保交强险
承担事故损失18万余元
近日,仙桃法院道交审判团队审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2年8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在路上行驶时不慎与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刘某、张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只赔付了刘某4万余元,双方对剩余赔偿款项经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仙桃法院。
在了解案情后,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不断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某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刘某14万余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未投保交强险将面临行政罚款,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还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是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即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也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注意自己车辆的保险期,尤其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不一致的,要注意按时续保,切莫因小失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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