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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更好的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解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安置难、安置慢的困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仙桃市城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是房屋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城区四办实施旧城改造及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一)对市政府主导按计划实施的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统一采取房票安置。
(二)对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存量的拆迁未安置项目,经市政府集体研究,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置:
1.项目区内已建有安置房,且被征收人与启动动迁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已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的可选择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已货币补偿的不执行房票安置政策;对已签订安置协议但安置房未建设的,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
2.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征收搬迁户采用“一套刚需、房票补充”的办法安置,即征收搬迁原有协议约定的房屋安置套数和面积不变,确保一户一套刚需安置房屋(不少于120㎡)后,剩余房屋套数和面积选择房票安置。西流河镇、长埫口镇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⑴肖杨河以西、通顺河以东城区范围内的征收搬迁户选择房票安置;
⑵肖杨河以东、通顺河以西城郊区域范围内的征收搬迁户采用“一套刚需、房票补充”的办法安置;
⑶汉江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的征收搬迁户,已实施还建安置的政策不变,未安置的选择房票安置。
3.对征收未安置遗留问题项目,如项目本身具有继续实施的可行性,在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房票安置,安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如项目不具有继续实施的可行性,由政府对原开发项目进行依法依规清算,安置费用测算结果纳入成本范围,清算结果确认后,再纳入房票安置。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销售行为的监管、参与房票安置房源的选定和每日房源的动态更新(含预售情况),建立“房源超市”;市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市审计局加强房票安置资金的审计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约定平台公司,负责利用征收实施主体提供的土地资源谋划项目,多渠道融资筹资,并建立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通过结算系统进行兑付。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房票安置办法的政策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结算的审核、房票的制印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协议签订、发放房票等工作。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费、原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临时安置过渡费期限6个月,采取自愿的原则,可选择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六条 应安置面积,是指被征收户以持有房地产证、已经合法确权的文书、市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准建设的手续等有效证件为依据确认的,按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的模式,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结合所在区域同类商品房交易均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选定3家三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分别评估测算后,采取均值的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单价,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市自规、财政、征收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根据周边或拟安置房区域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户认证后的应安置面积,实行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房票安置;每户可以享受10㎡政府优惠价自愿增购安置面积,如增购后的安置面积仍小于50㎡,按政府优惠价补足至50㎡应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
被征收户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认证后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收人给予无偿增加10%;补足至50㎡的被征收户按50㎡再无偿增加10%。该增加的面积部分价款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七条 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不享受房票安置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为增加被征收人的选择空间,房票可在仙桃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在仙桃市行政区域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自愿参与房票安置的,报送下列资料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商定优惠价格、并签订诚信合同备档,进入“房源超市”。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参与房票安置项目申请书;
3.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楼栋、单元房号等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预定预售及价格信息(含储藏室、车库<位>、经营性用房等),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和仙桃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并每天更新安置楼盘的房源信息,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
第九条 房票安置操作流程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的相关业务程序。
第十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可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经营性用房等,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房票有效期届满后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按下列方式处置:
1.房票使用人未购房或已购房但已使用票面金额未达85%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应扣除相应的房票奖励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2.已购房且已使用的票面金额达85%(含)以上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时,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等相关资料,通过结算系统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
购房款(含房票资金)一次性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仙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按节点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85%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该奖励资金在办理房票结算时一并兑现。
被征收人购买“房源超市”安置房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税〔2021〕29 号)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因购房时成交价格高于房票金额需要补交契税的,补交契税金额由市财政给予奖补。
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子女在三年期限可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和房票安置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按规定予以安置。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