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责任比例。
本案中,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电动车经过案涉道路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通过案涉涉水路段时,未减速慢行,在确认对向车道无来车情况下,未借道安全避开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当发生事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许某负主要责任。
某公司清洗施工车辆上渣土遗撒物时,放任清扫车辆后积水产生的危害后果,与案涉道路存在积水、淤泥有因果关系,存在相应过错,对损害的发生,某公司负次要责任。
某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路段管理人没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相应过错,对损害的发生,某街道办事处负次要责任,某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无意思联络,但间接结合导致损害发生的危险,从行为发生的时间、主被动性、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综合认定,在过错程度上某公司大于某街道办事处。仙桃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许某、某公司、某街道办事处的责任比例为70%:20%:10%。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许某61850.04元,某街道办事处赔偿许某30925.02元。判决送到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