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拒不答辩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吗?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离婚纠纷案件。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经传票传唤,王某未到庭应诉。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张某多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且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仙桃法院依法支持张某的离婚请求。
离婚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法律规定原则上都要求夫妻本人亲自参与处理相关事宜,以确保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夫妻双方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有些被告错误的以为只要自己不到庭应诉,“婚就离不掉”。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如一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且连续以诉讼行为表明其离婚意志,并经人民法院劝解无效的,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角度考虑,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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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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