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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六起重点领域质量违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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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5 22: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为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保障消费安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将6起涉及加油机、燃气灶具、化肥、老人儿童用品等重点领域质量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2023年2月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0#车用柴油29256L,货值共计213608.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13608.6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湖北某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儿童口罩”案。2023年4月27日,我局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函,反映湖北某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儿童口罩”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一次性儿童口罩”1080包,销售价格为4.47元/包,执行标准为GB15979-200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3:李某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2023年3月1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在仙桃城区送货车上购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灶具开关处挂有合格证,标有“2020-1-18,合格证,检验员:01”字样。当事人以每台40元的价格,共销售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13台(含抽检样品1台),获销货款520元,获利65元,店中库存2台(含备样1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2023年6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4:仙桃市某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2022年5月26日,我局会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处库存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送检,后经检测发现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案发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全部售出,共获销售款21780元,获利1918元。2022年9月2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退货公告,对售出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进行召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780元、没收违法所得191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仙桃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2023年6月7日,我局在化肥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仙桃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化肥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检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蓝天露”牌复合肥料总养分(N+P2O5+K2O)、总氮(N)含量、钾(K2O)含量、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及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9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化肥、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决定处罚。


案例6: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案。2023年8月22日,执法机关依法对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加油站内6台加油机的12块加油机计控主板送相关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发现其中10块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及计量程序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于2023年8月13日对其燃油加油机进行擅自改动,拆装了燃油加油机并破坏了其计量准确度,其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用于计量作弊的加油机6台、罚没共计42.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于 2023-11-26 09:22:24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某某单位  为何不明说全称呢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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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6 10:05:30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赢的罚的多。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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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6 11:53:00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你这不公布完整名称出来,等别个在上当了呢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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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6 16:52:17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打击假冒伪劣,这才是为老百姓办的实事!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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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6 20:00:18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某某某就是不作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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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6 20:36:48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加油站是那个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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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14: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应该全部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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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0 06:45:03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咋和这个差不多啊,,没多大区别啊,,,,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编辑:大智若愚▍欢迎爆料投稿、转载请注明来源(部分图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成品油、燃气具、加油站计量作弊等领域的专项整治行动,从产品生产、销售源头提高成品油、燃气灶具及其配件的产品质量,增强源头治理的有效性和监管执法的震慑力,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2022年度相关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仙桃市盈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燃气具案2022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对仙桃市盈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待销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判定其销售的欧莱茵OLY-D02、OLY-D03家用燃气灶和欧莱茵JSQ28-14B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022年9月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的行为;2、没收当事人欧莱茵0LY-D02家用燃气灶2台,欧莱茵0LY-D03家用燃气灶3台、欧莱茵JS028-14B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2 台;3、罚款 79169元。案例二:仙桃市首军厨具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家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软管案2022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仙桃市首军厨具店销售的“JZT-HG37”家用嵌入式燃气灶、“JZT-A1”家用燃气灶具、“一级板302钢盖”家用燃气灶具、“99铜盖”家用燃气灶具、“RCG18-19”家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软管、“JYT-0.6-1.2”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JYT-0.6-1.2(L868)”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样品均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家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9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4台、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7台、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软管16根;3、罚款10260元。案例三:何翠娥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当事人从其供货商手中购进了车用柴油5吨,购进价为5000元/吨,共支付购货款25000元。2021年10月21日,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加油点进行了抽样检查。2021年12月10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书,判定上述5吨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但此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车用柴油全部销售完毕,获销货款270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人民币27000元。案例四:仙桃市浩天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当事人仙桃市浩天加油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购进了15吨车用柴油,进货单价为5350元每吨,进货款为80250元(含税款)。当事人将该批车用柴油运回后,储存在其经营场所一号油罐中,并以4.7元每升的价格进行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5日对上述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截至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一号油罐内储存的该批次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售完毕,获销货款83190元,获利294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1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所得2940元;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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