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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绿、香郁、味甘、形美” 龙井茶从古至今广受国人喜爱 尤其以西湖龙井最富盛名 但如果买到的西湖龙井喝着“不对味” 那可真让人烦恼 前不久 市民叶先生就摊上了这种事
叶先生花费3000元在某商场购买了5盒礼盒装极品“西湖龙井”,本欲好好品味茶香的他却感觉茶叶怎么品尝都“不对味”。经上网查询,叶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西湖龙井没有相关食品备案,于是向礼盒上标示的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后回复,叶先生购买的西湖龙井并非礼盒上标示的公司生产。叶先生认为其购买的西湖龙井系假冒产品,在与商场经营者沟通无果后,遂诉至仙桃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后 市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 经当事人同意 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某商场经营者声称自己并不知道涉案产品系假冒产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我们指出,商场老板作为食品经营者,承担查验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商场经营者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定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商场经营者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叶某也适当降低了赔偿请求,双方达成和解,叶某如愿拿到了赔偿款,该案圆满化解。
在此案件中 商场经营者认为 并不知道商品系假冒产品 这样的情况是如何判定商场经营者 需要承担责任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经营,对于采购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本案中,“西湖龙井茶”系食品,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每一起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天大的事。因此本案中的商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负担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 如果像叶先生一样 买到了“假食品” 消费者应该向谁主张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首负责任制 其核心就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 消费者因为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 无论是向生产者还是向经营者索赔 无论谁是责任人 均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那如果经营者先行赔付消费者后 经营者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呢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那就要看食品安全问题出在哪一个环节,是谁的责任,相关权利人可以在向消费者先行赔付之后再主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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