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您的外卖已安全送达,请及时查收~”
每到饭点
“外卖小哥”便骑着电动自行车
穿梭在大街小巷
但是
如果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可否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由
认定为工伤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3年2月,刘某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信息科技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配送服务。2023年3月,信息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承揽协议》,约定信息科技公司介绍刘某承接某平台送餐业务,岗位为外卖骑手,刘某自备所需的必备品,持健康证上岗,接受信息科技公司的管理,工作地点为仙桃大道某店。
2023年4月,刘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与信息科技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信息科技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认定信息科技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受理案件后,仙桃法院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信息科技公司与刘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所从事的劳动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
本案中,信息科技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刘某为成年人,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条件。刘某在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骑手期间,信息科技公司每天为刘某在内的骑手排定上下班时间,刘某每天上班时间相对固定,双方在承揽协议中约定了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罚方式,信息科技公司还通过工作群对每月休息时间及请假事项进行安排,可见信息科技公司对刘某进行日常劳动管理,信息科技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也适用于刘某。刘某为信息科技公司提供劳动,每月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刘某提供的劳动属于信息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仙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刘某从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该判决已生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新就业形态应运而生。本案中,该信息科技公司与刘某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用工模式,对于此模式法律性质的判断,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信息科技公司虽与刘某签订《承揽协议》,但该协议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依法应认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故刘某与信息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揽协议,实质仍为劳动合同。
从法律层面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遵循“事实优先”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并非都是劳动关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根据平台不同用工形式,在劳动关系情形外,还明确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相应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确属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应注重劳动法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及时依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