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15253|回复: 10

[关注仙桃] “外卖小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仙桃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3-6 08: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083925psh0wzatkazwpddg.jpeg


“叮咚,您的外卖已安全送达,请及时查收~”

每到饭点

“外卖小哥”便骑着电动自行车

穿梭在大街小巷

但是

如果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可否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由

认定为工伤呢


083926i9lg6gjk3j3p3gli.gif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083927bqaajqs8jylzujq5.gif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刘某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信息科技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配送服务。2023年3月,信息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承揽协议》,约定信息科技公司介绍刘某承接某平台送餐业务,岗位为外卖骑手,刘某自备所需的必备品,持健康证上岗,接受信息科技公司的管理,工作地点为仙桃大道某店。

083927j4644zbr5e4t1dla.jpeg

2023年4月,刘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与信息科技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信息科技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认定信息科技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083928t5g6ggwy150tyeg0.gif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仙桃法院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信息科技公司刘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所从事的劳动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

本案中,信息科技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刘某为成年人,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条件。刘某在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骑手期间,信息科技公司每天为刘某在内的骑手排定上下班时间,刘某每天上班时间相对固定,双方在承揽协议中约定了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罚方式,信息科技公司还通过工作群对每月休息时间及请假事项进行安排,可见信息科技公司对刘某进行日常劳动管理,信息科技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也适用于刘某。刘某为信息科技公司提供劳动每月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刘某提供的劳动属于信息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仙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刘某从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该判决已生效。

083929ofv4umre66muuf0s.png

随着互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新就业形态应运而生。本案中,该信息科技司与刘某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用工模式,对于此模式法律性质的判断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信息科技公司虽与刘某签订《承揽协议》,但该协议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依法应认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故刘某与信息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揽协议,实质仍为劳动合同。


083929e3wut1yl0qypfmk0.jpeg

从法律层面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遵循“事实优先”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并非都是劳动关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根据平台不同用工形式,在劳动关系情形外,还明确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相应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确属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应注重劳动法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及时依法维权。


083930v91aqg2gmfegyjri.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083930xfp5b0fbp5mzcg9p.png


END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4-3-6 12:33:53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佬搞这鬼事,話没有说清楚,说一半留一半起不到教育作用。既然确认了双方法定的劳动关系,那么最后是否赔偿或最终裁定结果怎么样?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3-6 14: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HI.阿翔 发表于 2024-3-6 12:33
佬搞这鬼事,話没有说清楚,说一半留一半起不到教育作用。既然确认了双方法定的劳动关系,那么最后是否赔偿 ...

信息科技公司要求确认与外卖员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3-6 15:17:16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干的漂亮,要是众包,像滴滴那样想跑就跑没人会说什么,上个班保险要自己买,工具自己带,没社保,让你签个承包合同,还有脸天天要求几点上班几点下班,还扣工资,黄蓝骑士有句话叫专送连狗都不送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3-6 15:35:02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HI.阿翔 发表于 2024-3-6 12:33
佬搞这鬼事,話没有说清楚,说一半留一半起不到教育作用。既然确认了双方法定的劳动关系,那么最后是否赔偿 ...

件。刘某在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骑手期间,信息科技公司每天为刘某在内的骑手排定上下班时间,刘某每天上班时间相对固定,双方在承揽协议中约定了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罚方式,信息科技公司还通过工作群对每月休息时间及请假事项进行安排,可见信息科技公司对刘某进行日常劳动管理,信息科技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也适用于刘某。刘某为信息科技公司提供劳动,每月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刘某提供的劳动属于信息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仙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刘某从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该判决已生效。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3-6 17:37:39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整一大堆的法律条款有屁的用,网友只想知道的是最终赔偿结果。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3-8 14:32:59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互联网平台对员工管理严格,每天穿着工作服上岗,必须用着印着平台logo的工具,还说不是自己的员工。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3-8 16:41:35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英明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3-8 17:00:19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与美团和饿了么没有雇佣关系,与本地管理公司有直接的雇佣关系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3-8 17:00:51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一起上岸 发表于 2024-3-8 14:32
互联网平台对员工管理严格,每天穿着工作服上岗,必须用着印着平台logo的工具,还说不是自己的员工。 ...

劳务派遣法律它们比你们精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3-10 06:47:40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某团也是要外卖人员注册是。个体人员。每单会提5毛交保险。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