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发现,闵某某经营标称“武汉某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渔用敌百虫”(规格:1000g/袋)和“肝胆利康散”(规格:200g/袋,30袋/箱)。
经查,当事人闵某某其销售的“渔用敌百虫”“肝胆利康散”其作用用途标注均具有治疗效果说明。闵某某从武汉某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渔用敌百虫”20袋、“肝胆利康散”4箱。截止案发,闵某某已销售“渔用敌百虫”11袋,剩9袋,销售收入132元;已销售“肝胆利康散”119袋,剩1袋,销售收入4760元。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两个产品应认定为兽药,但上述两个产品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假兽药处理。闵某某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假兽药的行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渔用敌百虫”9袋、“肝胆利康散”1袋,没收违法所得4892元,罚款10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