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路边的车子被贴了“小卡片”
看似“涉黄小广告”
实则为电信网络诈骗引流
不仅成为城市环境“牛皮癣”
更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市民对此强烈反感、深恶痛绝
警方更是态度鲜明、露头就打
根据法律规定,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发布信息”包括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方式。如果实施该犯罪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王某组织孙某、唐某、吕某、刘某粘贴“特殊”招嫖小广告,为上游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推”“引流”“吸粉”,各自非法获利数万元,均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
贪心蝇头小利,终究害人害己。以色情信息为诱饵的“涉黄小广告”,背后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深渊大口。对深夜鬼祟的派发者来说,非法粘贴既伤身体、又赔了钱,轻则拘留,重则判刑;对因猎奇心理扫码下载或打开链接的接收者来说,很可能落入诈骗陷阱,最终“人财两空”。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息来源:龙华山派出所、特警支队,仙桃法院
来源:平安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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