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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宠物狗未拴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月,胡某花费2000元购买了一只比熊犬。为了精心饲养该比熊犬,胡某购买狗粮、狗绳等犬类用品,共花费1000余元。2023年3月,胡某在家中将比熊犬放出笼子,未系狗绳。比熊犬出笼后自行跑到公路上,被欧某驾驶的机动车撞死。胡某多次与欧某沟通,但欧某拒绝承担相应责任,胡某遂诉至仙桃法院,要求欧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胡某饲养的比熊犬与欧某的机动车相撞死亡,欧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欧某是否具有过错。胡某提交的证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案涉车辆为正常行驶,不存在过错。胡某明知门口是马路,放宠物狗出笼时,未系狗绳,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放任宠物狗跑到马路上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胡某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宠物的陪伴给我们带来了快乐和慰藉,但养宠物不仅是一种情感寄托,更是一项社会责任。宠物饲养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尽到合理管理和保护宠物的责任义务。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拴绳等举措,确保宠物在可控范围内活动,防止意外发生。同时,机动车驾驶员应提高警惕,关注路况,安全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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