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本案中,李某在乘坐皮筏艇时,因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在推动皮筏艇时用力过猛,导致皮筏艇在下滑过程中以过快速度撞向管道,造成皮筏艇侧翻,李某受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某水上乐园辩称,李某游玩的项目有较大风险,李某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李某作为消费者对其参加“冲天回旋”活动项目时会发生皮筏艇撞向管道侧翻并不具有预见性,且该后果不属于活动项目固有的风险。某水上乐园未举证证明其尽到风险告知或提示义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某水上乐园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某水上乐园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04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