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奖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发动广大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决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受理。
二、举报奖励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奖励: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在民房、出租房、废旧厂房和仓库等隐秘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掺杂使假等方面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举报方式
向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地址:仙桃市沔州大道特一号市场监管局202室)进行电话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728-3223460)、口头实名举报或书面实名举报。
四、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不予奖励(部门监管人员、侵权利害关系人、违法行为人、已因举报获奖人员等)。
五、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每起举报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六、奖励程序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结案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市场监管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