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一)一般程序
1.提出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定方式、工程验收及结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预算、决算、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相关费用可以列入支出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市住房保障部门(市物业管理所)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勘察。
2.业主投票表决
使用申请人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投票表决,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市物业管理所)提供线上投票表决。维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引导采取线上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3.选定施工单位
使用申请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采取邀标的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4.组织现场施工
使用申请人应选定施工现场监督小组负责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现场安全等出具书面意见;维修资金使用金额较大的维修工程,可由使用申请人决定聘请工程监理机构代为现场管理。
5.开展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工程验收资料(现场验收报告、结算金额、结算审价报告)向业主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凭工程结算单、结算审价报告、费用结算票据,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维修单位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资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市物业管理所)申请工程款拨付,市住房保障部门(市物业管理所)根据验收和结算报告,在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给维修施工单位。
6.工程质量保修
维修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包括质保期、质保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使用申请人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市物业管理所)申请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市住房保障部门(市物业管理所)书面告知市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应急程序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启动应急通道使用程序申请维修资金。紧急情况时可采取先维修、后公示的方式实施。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范围:
1.屋面、外墙严重渗漏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
2.电梯因重要部件损坏导致无法使用的;
3.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4.消防设施设备故障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
5.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6.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申请程序:
1.使用申请人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公司)进行检测鉴定或有关部门出具报告或使用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市住房保障部门(市物业管理所)联合认定报告;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3.对维修方案、工程审价报告、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涉及户数和分摊方案等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采取异议表决方式进行,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3及以下且占总人数1/3及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相关业主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申请维修责任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抢修;
5.市财政部门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如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业主生产生活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市物业管理所)可以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先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