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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我们都在为这事儿奔波,但一直没个结果,这下好了,我们的生活可有盼头了。”签署调解协议后,老刘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1980年5月,老刘等7人通过招聘进入仙桃某公司工作。2018年6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产,老刘等7人也因此离开了公司,但公司一直怠于回应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问题。 6年来,老刘等7人一直奔走在公司、仙桃人社局、仲裁委等地,但一直得不到满意的答复。2024年8月,老刘等7人将公司诉至仙桃法院,同时向仙桃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公司支付老刘等7人经济补偿金共计14万余元。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该案件涉及7名劳动者权益保护,为妥善化解纠纷,在征求多方当事人意见后,民一庭庭长刘国决定在仙桃人社局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人社局仲裁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你们虽是与老刘他们协商一致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但解除合同是你们先提出来的,老刘他们并不存在过错。”“老刘他们都在公司工作快40年了,他们把最好的青春年华都献给了公司,于情于法都应该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一定会依法诚信经营,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公司负责人赵某认识到了错误,并表示愿意签署调解协议,向老刘等7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至此,该纠纷得以成功化解。下一步,仙桃法院将持续深化“法院+”劳动争议化解机制建设和运行,凝聚多方合力,推动劳动争议源头化解、实质化解,让劳动者“劳有所得”“劳有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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