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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大木方“变”小木方,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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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09: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买卖是最基本的市场行为之一,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这期的以案说法,就是聚焦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聊聊买卖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旨在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合法、诚信、有序的买卖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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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向甲公司订购长3米、宽7厘米、厚3厘米的木方7900根,双方协商确定总价款为59000元。随后,徐某支付了全部价款,甲公司将货物装车发往徐某指定的收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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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收到货物发现规格不符合约定,经测量木方宽6.1厘米左右,厚2.4厘米左右,徐某提出异议,希望能退货或者重新发货。但甲公司认为木方系按标准尺寸下料,有正常的锯路损耗。

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徐某遂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期间,货物一直存放在徐某指定的收货地点。

法院审理

“木方送给你已经过去半年了,它本身就容易缩水、发霉,你当时又没有对货物进行证据保全和相关公证,现在说有问题要有证据证明啊!”

“我一拿到货就进行抽检,检查结果跟我们约定的有很大区别,我也跟你们反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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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夏芬考虑双方争议焦点,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货物存放地现场测量,测量结果为木方宽6.3厘米左右,厚2.2厘米到2.3厘米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依约支付了货款,甲公司应依约向徐某交付木方。徐某在收到货物的当天因抽检测量木方尺寸与合同约定相差较大无法使用,故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换货或退货。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也与双方当事人一同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为甲公司交付的木方规格不符合双方约定。甲公司在徐某提出尺寸异议时未及时处理,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木方符合国家标准,故甲公司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甲公司将货款退还给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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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是以交付作为转移风险的时间点。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如果买受人将出卖人已经交由承运人运输的货物转卖,除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转卖合同成立时起由新的买受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如果买受人将出卖人已经交由承运人运输的货物转卖,除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转卖合同成立时起由新的买受人承担


温馨提示

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条款的约定要详尽,语言要精确,尽量不要用不规范的简称或者代称。要详细记载单据凭证,如送货单、购销单等销货凭证应记载购货人及货物特征。特别要注意规范交付货物,交货时卖方应交付给有权利接收货物的人,并留存买方签收货物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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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谁违约,就由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已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温馨提示: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规格交付木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木方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某公司自行承担,买受人徐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因此,买卖合同中,要对双方责任明确约定,并按约履行。特别要保管证据文件,如送货单、收货单、质量检查报告等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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