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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加大生态损害赔偿的执法力度,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环发〔2020〕21号)精神,2024年11月29日,市人民法院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于市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仙桃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场签署会。市财政局总经济师贺毅出席了签署会。《实施办法》从资金征缴、使用、监督等方面,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部门联系会议工作机制,负责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相关工作。《实施办法》的签署,将为仙桃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生态系统修复等工作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制度依据,标志着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落地实施,推进仙桃市生态保护执法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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