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身“搬运工”偷偷转移财产
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快来看看吧~
2014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期间,张某要求分割在李某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李某辩称该款项已全部用于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双方无可分割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张某主张的分割10万元共同财产,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未予以支持。
“就感觉不对劲,又不是什么大户人家,日常开销怎么可能这么大!”
2024年,张某获取到李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转出的银行流水记录,遂向仙桃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并以李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将这10万元全部判决归张某所有。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提起离婚诉讼至双方正式分居的一个月内,李某将案涉1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分多次全部转出,显然与李某辩称的全部用于日常消费支出的情况不符,可以认定李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综合考虑李某的日常消费、收入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仙桃法院认定李某在离婚期间的个人合理日常消费支出为35000元,剩余65000元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未如实陈述该部分财产,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张某分得案涉夫妻共同财产的60%,李某分得40%。
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实践中,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特别是不直接掌控财产的一方取证过程有一定难度,法院在审理是否具有上述行为时,会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结合家庭日常支出、大额消费、双方收入水平等情况综合考量,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且不能说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即便在离婚时未能发现,在离婚后仍可诉至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不易,诚信为本。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时,应坦诚相待,正视双方对家庭做出的贡献,理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避免日后对簿公堂,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