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
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等四家公立医疗机构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仙桃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四家公立医疗机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执行范围
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机动车停车场、仙桃市中医医院机动车停车场、仙桃市妇幼保健院机动车停车场、仙桃市第四人民医院机动车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中小型汽车3小时(含)以内2元/辆;超过3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全天24小时累计最高不超过15元。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车辆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规定重新计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停车场停车时间1小时(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放服务费;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免收停放服务费。
4、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比照普通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四、涉及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用,其车辆停放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你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收费管理政策,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车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采用收费公示牌标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根据经营规模、条件及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内部收费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建立服务收费台帐,完善内部收费管理机制,准确记录与核定停车场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仍需继续执行的,请你公司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照规定程序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我委将按照定调价(费)程序,提出重新发布或修订的意见。
附件: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四家公立医疗机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