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地民政办和承办生态安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统一的生态安葬专项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编号归档”,每例生态安葬须复印留存完整的申请材料,做到有据可查、长期保存。档案按年度分类归集,实现电子化与纸质档案同步建设,确保规范管理。
(二)严格申报审核程序。市民政局将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认真核查,重点审查火化时间、安葬方式是否符合生态安葬定义、是否存在立碑或变相留坟等情况。对存疑案例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享受奖补政策。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按季度核拨资金,并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问题发生。
(四)强化违规行为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等证明,不得协助或参与骗取、套取奖补资金;逝者亲属在领取奖补后,不得实施变相恢复土葬、私自立碑、重建坟墓等违背生态安葬原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追回已发放资金,并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